关于规范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几点补充说明
关于规范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几点补充说明
各科室、事业单位,各代理机构,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规范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相关问题,我局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通知》(武人社[2010]34号)文。现对文件中第四条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一、文件第四条列举了八种对象可选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暂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这八种对象,在政策宣传时,还是要积极鼓励、引导他们克服困难尽可能地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宣传多缴多得的好处。对确无能力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也要把以下政策解释清楚: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第二,本人不再继续缴费的,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实行一次性支付处理,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中断缴费、缴费年限不足、或住院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政策规定,补交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办理了一次性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则不论其医保参保时间的长短,退休后都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因此,选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暂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最好要在参保满15年之后,否则年老后将得不到良好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二、关于“重度残疾人员”的界定:“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具有本区户籍的残疾人。
各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避免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参保人员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
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15日
最后修改时间:
2010-07-21